单位不得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小胡为非北京生源毕业生。2008年7月毕业后入职北京市一家高新
技术企业,并且由单位解决了北京市户口。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
定因公司为小胡解决了北京户口,所以小胡在该公司工作必须满五
年,否则不满一年交纳一万元的违约金。
2009年10月,小胡辞职,该公司要求小胡交纳违约金无果便将小
胡诉至仲裁委。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该公司的申诉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涉及培训费用和保密义务的违反
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大家要
注意劳动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比如说约定了户口落下
之后劳动者提前离职缴纳巨额违约金等条款;即使劳动者违反了上述
条款的约定,也会因为上述条款本身违法无效而无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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