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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初成仍需努力 
作者   时间 2011-03-14 09:18:07  Tag: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此次全国两会的热门话题,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也初步形成。

    值得关注的是,与会的全国政协委员们在谈及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时,更多地把目光投向法律的修

改完善及配套法规的制定上。这正应和了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所指出的,法

律体系形成后,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法律的修改完善上来,放到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上来。

    那么,委员们都关注哪些法律问题呢?

企业民主管理立法,该是时候了

    “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

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办公厅主任谷常生呼吁,现在该是

制定“企业民主管理法”的时候了。

    在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在我国有着深厚的传统。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和

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关系、用人制度以及多种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

化,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与此同时,企事业民主管理也发挥了独有作用,

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稳定创造了良好环境。

    “这些年来,企业民主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发展。”谷常生说,从理论上讲,不论是哪种

类型企业,都是由资本与劳动两大要素组成的经济组织,是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

体。一方面,劳动者是以自己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进行投资,与以货币或者财产投资的投资人一样都

是企业投资者,因此其有权对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劳动权益问题共同协商确定;另一方面,劳动者所拥

有的劳动力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和依托,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句话,企业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就必须

实行民主管理。”谷常生强调,这并非中国特色。事实上,即便在西方国家,企业吸纳职工参与企业管

理也是一种普遍趋势,被视为现代企业管理的必然要求。

    与此同时,实践的深化也为企业民主管理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据统计,截至2010年9月,建立职工

代表大会的企事业单位有224.9万家,实行厂务公开的企事业单位有211.3万家,分别比上年增长了22.29%

和20.61%.

    谷常生说,企业民主管理自身也在深化发展,在内容上,从开始较多关心生活福利,逐步向生产经营、

企业管理、党风建设、规章制度等方面扩展;在适用范围上,由公有制企业向非公有制企业扩展。“更重要

的是,实行民主管理,让职工了解企事业事务,初步形成了劳资对话、协商处理劳动关系、改善企业管理的

局面,使企业劳动关系进一步改善。”

    但遗憾的是,尽管企业民主管理的地方立法有了广泛的实践,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出台了31个地

方性法规,但在全国层面,至今仍缺少一部系统化、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直

接制约了企业民主管理的普遍推行。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

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谷常生说,当前,制定“职工民主管理法”已万事俱备,该是将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民主管理法”提上立法议事日程的时候了。

       《公司法》修改,当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公司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应及时予以补充和完善。”

全国政协委员、全总书记处书记李滨生表示,作为规范我国市场主体的主要法律,《公司法》应就职工参与公司制

企业民主管理作出更合理的制度安排。

      滨生认为,现行《公司法》一大缺陷,就是在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问题上,只对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

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做了硬性规定,而对

其他公司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态度则是可进可不进,使得绝大多数公司制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益得不到应

有的保障。

       在他看来,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对于职工参与现代企业的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

 

广大职工在公司制企业中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实现企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大举措。

    李滨生建议,在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方面,《公司法》修改时应该彻底摒除按所有制区别对待的立法理念,将

职工董事制度覆盖所有公司制企业。此外,为了使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真正起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建议对

职工董事人数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也做出规定。

    “此外,《公司法》还应该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

用。”  据了解,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职代会的职权,特别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这一条款中,“或者”一词本身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导致现实工作中一些企业以其他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代替职代会

制度,职代会制度没有成为“基本形式”。

    李滨生表示,职代会制度是在《宪法》、《劳动法》、《工会法》、《企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多

项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法定形式,也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确定的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因此,《公司法》中应该明确职代会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职代会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关系,并明确职

代会的相应职权,从而在法律层面上解决职代会的定位和职权等问题,使职代会真正成为公司制企业管理制度中不可或缺

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李滨生同时建议,《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代会负责,增加对不执行《公司法》中民主管理相关规

定的公司予以处罚的规定,为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贯彻《社会保险法》,健全相关制度保驾护航

    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社会保险法》终于出台了,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对此,李滨生表示,当务之急是解决当前

社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社保监督组织体系不健全、社会监督基本缺位和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

并在社保配套立法中加以明确,“这样,才能确保《社会保险法》的有效贯彻落实”。

    李滨生认为,当务之急是建立全国社会保险委员会,进而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险监督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构。

    “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着社会保险重内部监督轻外部监督、重行政监督轻社会监督的倾向。社保监督委员会只在省一级建立,

且大多流于形式;国家层面缺少社保监督的组织机构;市县一级统筹地区还有相当一部分空白。” 李滨生说,这种“掐头去尾”

的社会监督体系,无法保证实行有效监督。

    “要做到社保监督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制衡性,必须始终强调社会保险管理与监督并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重、行政

监督与社会监督并重。”李滨生建议,全国社会保险委员会应由国务院直接领导,政府有关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

工会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等组成,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主要负责研究决定社会保

险相关重大问题、监督并评估社保制度执行情况。同时,各省及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均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社会监督落到

实处。

    全国政协委员谷常生则呼吁成立独立的全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以实现社会保险管办分离。

    据了解,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长期以来隶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致使在社保政策的研究制定、具体经办执行、行政监督

管理上存在着管办不分和自监自管现象;同时,社保费收缴、医疗保险管理等工作上存在着几个部门分别管理、重复交叉、互

相扯皮、成本过高等现象。

    “要解决上述问题,关键要统筹管理,坚持管办分离、统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

关系,划清职责范围。”谷常生建议,全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应直接隶属国务院领导,并在全国实行垂直管理,负责指导

各地依法对城镇职工、居民、农民等各类人群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各险种实行统一征缴、统一经办

服务和统一管理,制定统一的标准化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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